爬取商品数据卖钱?此路不通!


  擅自爬取他人电商平台商品数据,然后以提供有偿数据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在自家平台上进行披露和销售,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发布一批规范涉企审判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搬运他人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业界关注。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通过运营淘宝、天猫平台提供电商服务,并在淘宝、天猫平台存储大量商品数据(包括商品名、商品ID、商品图片、价格、优惠信息等)。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在商户服务协议、法律声明中明确约定,其对所收集记录的商户在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享有权利。同时,二公司还禁止除平台授权允许外其他爬虫软件的访问,并明确包括以爬虫程序或设备监视爬取平台商业/他人信息、向第三方有偿出售平台商业或他人信息在内的不当获取使用信息的行为类型。

  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在运营中发现,杭州某科技公司等8名被告涉嫌通过盗用用户Cookie等技术手段突破平台风控措施爬取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品数据,并在其自有网站/平台上以披露、销售涉案商品数据方式有偿提供相应数据产品/服务。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认为,各被告的涉案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8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万元。

  对此,杭州某科技公司等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信息均来源于商家,且属于事实性公开数据,二原告对于该些数据不享有竞争性权益;二原告系专业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各被告系普通的数据类平台经营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各被告使用事实性公开数据的行为,不会对二原告的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等影响,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数据应按照公开程度予以分类分层保护。对非公开数据,二原告经营的平台已采取脱敏、模糊化等强保护手段,不当获取、使用这些数据不仅严重损害相关数据竞争性权益,亦不利于商户商业信息的保护;对附条件公开数据,二原告以此吸引用户群体和合作机会,形成一定竞争优势,也促进了这些数据的正当流通,形成合作共赢的良性市场竞争循环。对公开数据,尽管保护程度低于上述二者,但平台在数据收集、处理、呈现、保护上投入了一定劳动和成本,通过行使涉案商品数据权益,二原告既能将上述数据转化为数据产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获取潜在的经济价值,又能通过加工处理上述数据的方式促进数据价值利用、提升数据处理主体在数据市场的潜在竞争力。各被告开发的数据产品或服务,违反“来源合法”“知情同意”“内容准确”等商业道德,损害数据市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妨碍数据市场良性发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宁波中院据此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等被告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二原告500万元并消除影响。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合议庭采用数据权益分层保护思路,通过纵向区分数据公开程度、横向考察使用场景,明确数据合法获取和后续使用边界,为数据侵权案件提供精细化裁判路径。同时,该案判决兼顾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既防止数据垄断,又遏制非法盗用,确立了‘数据取用有度,权益保护有界’的司法原则,实现数据要素流通和各方权益保护的精准平衡。”该案审判长陈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张晓静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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