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生物医药、开源软件、植物新品种权等前沿领域。其中,在涉及5G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京信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及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在微波通信天线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发投入并获得了大量专利,其系“腔体式微波器件”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发明书载明,该发明的腔体式微波器件具有尺寸小、结构简单、适用性强等特点,易于批量生产。
京信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晖速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调天线(一种通过电子方式调整垂直下倾角度的移动天线)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晖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京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万元。为支持其主张,京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部分)等证据,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及收入。
据了解,晖速公司专注一体化美化天线及高性能基站天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及通信系统集成商提供一体化美化天线产品、高性能基站天线及整体解决方案,在业界同样具有一定知名度。对于京信公司的起诉,晖速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其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退一步而言,即便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京信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晖速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
庭审中,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7、1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无争议。因此,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否为现有技术。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在晖速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中没有得到全部披露,其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晖速公司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信公司就晖速公司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已作较为充分的举证,晖速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账册的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晖速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京信网络公司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晖速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涉案专利涉及5G核心技术,技术含量较高,具有重大的社会与经济价值。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证据规则,有效破解了举证难、赔偿低的难题。此外,合议庭还综合评估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保高价值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获得充分、足额的赔偿,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以法治力量推动和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