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沙特商标竟恶人先告状 “抢注者”索赔55万被法院驳回


路边未锁的车辆,成了顺手牵羊的目标;村民外出的农宅,遭遇撬锁入户的窃贼;本属他人的海外商标,反成恶意诉讼的工具。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本期案例聚焦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恶意抢注等侵害公民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情形。法官提醒,一次侥幸的“顺手牵羊”或“投机抢注”,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基于恶意取得的权利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顺手牵羊

●车主一时疏忽忘锁车门

●累犯心存贪念盗窃财物

2024年6月的一个深夜,南雄市区街头,被告人林某偶然发现叶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汽车车门没锁好,鬼鬼祟祟观察一圈后,迅速拉开副驾驶车门溜了进去,摸走了放在汽车中控台储物柜里的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地点: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等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无论停放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离开前务必检查车门、车窗是否锁闭,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别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倒打一耙

●恶意抢注商标后反而起诉他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诉请被驳回

龚某某于2022年6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注册了两个商标(编号分别为第61232824号和第61251556号),核定用于第16类包装纸、纸箱、纸制包装盒等商品。

2023年5月,南沙海关进行出口查验时,发现一批由聚某公司申报出口的纸盒、纸袋上,印有龚某某已备案的上述这两种商标,涉嫌龚某某的商标专用权。海关随即向龚某某出具《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并通知龚某某确认知识产权状况。根据龚某某的申请,海关依法对这批涉嫌侵犯龚某某商标权的纸盒、纸袋予以扣留。

龚某某认为,聚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聚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聚某公司则辩称,自己仅是出口代理,并非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时指出,龚某某的商标是抢注自沙特阿拉伯的“库拉希公司”在先发表的美术作品,侵害了库拉希公司的在先权利,应属无效商标。

地点: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抢注境外商标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的案件。

库拉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独创性,龚某某与其客户的聊天记录显示龚某某根据客户要求在包装袋上使用的正是库拉希公司的商业标识,龚某某将与其在商业活动中接触到的他人商业标识实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龚某某虽是涉案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但其客观上抢注的图形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主观上存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故该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具备实质上的正当性。

因此,法院认为,龚某某主张聚某公司商标侵权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企业及个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避免盲目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拥有竞争优势标识的企业应尽早注册、布局核心商标(含文字、图形、英文等),同时要定期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近似商标,发现抢注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结合民事诉讼、谈判等手段予以制衡。被控侵权方在收到侵权警告或威胁时,要及时收集对方存在商标法明确禁止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相关证据,可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在被起诉后主张对方权利滥用,反诉索赔经济损失。

屡教不改

●入户盗窃未得手

●累犯获刑九个月

年过五旬的叶某,曾先后因犯抢劫罪及盗窃罪两次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选择铤而走险 “重操旧业”。

2024年8月的一天,叶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前往南雄市某镇的一个村子附近,用一把携带的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化名)家的门锁,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叶某作案时,屋主张某回家,将其抓住,但被叶某挣脱。“空着手”的叶某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立案侦查,最终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地点: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南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入户盗窃不同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即便未盗得财物,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外出时务必确认房门上锁、窗户关闭,家中尽量避免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州琼 张月梅 吴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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