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小说拍微短剧存版权风险


  编者按

  近年来,微短剧市场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因微短剧擅改文学作品引发的版权纠纷也开始浮出水面。本文一一梳理这类纠纷涉及的版权问题,并提出化解路径。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微短剧凭借体量小、情节紧凑等优势,展现出强劲的市场吸引力与商业潜力,很多微短剧的播放量能高达数亿次,为版权产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不过,近年来,部分微短剧因未经许可使用在先小说进行二次创作引发的版权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引发业界关注。在这类纠纷中,如果微短剧中的人物设定、核心情节等与原作高度重合,其虽然没有直接复制小说中的文字内容,但同样存在版权侵权风险。

  小说的表达受版权保护

  判断微短剧是否侵犯了小说的版权,核心在于认定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而界定版权保护内容的一个基本方法便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也即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是因为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是鼓励创作而非奖励作者,且无论是语言文字还是学术和艺术创作都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如果思想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就意味着他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同一思想创作自己的作品,甚至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表述和谈论同一思想,这显然构成了思想的垄断,阻碍了著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不过,不同类型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存在不同的表达形式。例如文字作品的表达是文字的组合,美术作品的表达是色彩和线条及其搭配,音乐作品中曲作品的表达是音符和节奏及其组合。思想则是蕴含在文字或色彩和线条及其搭配背后的作者的情感或认知等。因此,判断微短剧是否侵犯小说版权,必须以区分小说的思想与小说的表达为前提。

  小说本身属于文字作品,所以通常情况下,小说的全文和细节的描写都构成表达。然而作为文字作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文字组合的基础上,小说中还包含了故事情节、结构、主要事件、事件的顺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等,而判断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却并不容易。目前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观点是: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在具体的作品中,哪些元素属于思想,哪些元素属于表达,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界定了小说中受版权保护的表达的基础上,就需要判断微短剧是否使用了这些表达,这一判断方法便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

  使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国际公认的侵权认定公式。所谓接触,指被控侵权人接触过原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谓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在内容上实质性相似。在同时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条件下,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在接触的认定上,对于已发表作品,如果原告发表时间早于被告,且结合发表的平台、作品知名度、宣传情况等因素即能推定被告存在较高的接触可能,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权利作品,而应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或被告作品是独立创作完成。对于未发表的作品,被告提出抗辩后无需对未接触该作品进行举证,而应由原告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权利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有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这两种主要方法。整体观感法不区分思想与表达,而是将多种创作要素作为一个整体,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判断作品整体是否实质性相似。不过该种比对方法比较适合于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类型。抽象分离法即首先抽离表达中不受保护的内容,再对剩余的表达元素进行整体和逐一比对,这一方法通常被使用在小说等文字作品,以及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类型中。

  由此可见,判断微短剧是否侵犯小说的版权,首先需要确定微短剧的创作者是否接触了小说,并且可以按照小说与微短剧的发表顺序来划定举证责任。其次可以用抽象分离法判断微短剧与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需要在抽离小说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主题等内容的基础上,判断微短剧与小说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实质性相似。微短剧如果在驱动故事核心情节的序列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等方面与在先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微短剧创作者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在先小说中受版权保护的表达,且微短剧与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该微短剧很有可能侵犯了在先小说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12项财产权和4项人身权,以及1项兜底条款的保护,微短剧具体侵犯小说的哪项或哪些权利需要进行具体判断。

  通常情况下,微短剧不会原样使用小说的剧本,而是在对小说进行一定程度改变的基础上再创作,此时该微短剧可能侵犯小说的改编权。小说被改编后,通常会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被拍摄成微短剧,因此微短剧还可能侵犯小说的摄制权。与此同时,微短剧通常也会被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等,供用户在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所以微短剧还可能侵犯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传播则还可能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例如通过无线电广播、有线电缆传播和网播的方式传播微短剧,则可能侵犯小说的广播权。如果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播放微短剧则可能侵犯放映权。但需要澄清的是,小说作为文字作品也存在保护期限,如果创作微短剧所使用的小说已经超出保护期,则该小说便进入了公有领域,微短剧的创作者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小说。比如,如果小说由自然人创作,那么小说作者死后50年,不再享有除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果小说是自然人创作的合作作品,则除了上述三项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小说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或者版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则除了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仅保护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上述时间节点之后,微短剧创作者可以不经许可,在不侵犯仍处于保护期范围的权利的情况下,使用小说进行创作。

  多路径化解版权侵权风险

  为促进微短剧的持续创作,微短剧创作者、小说的版权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微短剧的创作者而言,一方面应当提升微短剧的原创能力,通过签约作者等方式培育原创和高价值剧本,同时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微短剧独创性的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版权交易受让在先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修改权等权利,或者获得上述相关权利的许可,继而从源头上避免侵犯小说的版权。

  在获得相关权利的转让或许可时,需注意应避免因获取的权利种类不足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从小说版权人的角度,一旦发现侵犯版权的微短剧,则有权依据民法典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过在小说本身的思想与表达界限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微短剧是否侵犯小说版权的判断需更为谨慎,否则一旦判断错误,小说的版权人需要承担由此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损害扩大,则需要与网络用户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还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接到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李泳霖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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