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月11日电 合计罚款7945.46万元、实际控制人祝昌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已退市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退市前证券简称:*ST元成)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罚单。
1月9日,元成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4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元成股份、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亿元、营业收入2.09亿元、利润总额5046.02万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1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1.54亿元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3617.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项三)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万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5亿元。
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以下统称《发行预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浙江证监局指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准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的项目经理之一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万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元成股份表示,该处罚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另外,1月9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元成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周金海,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姚丽花,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陈平,时任监事余建飞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祝昌人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监会网站截图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10月,证监会在通报严肃查处*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案件时曾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公开资料显示,元成股份创建于1999年,以服务于“大环境”为宗旨,以休闲旅游、生态景观、绿色环保为核心领域,以规划设计为引领,以产业投资为发展的产业链一体化的环境综合服务商。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元成股份于2025年12月5日被摘牌。(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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