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钱大妈”遇上“钱大爷”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线上冒充游戏主播盗卖微信号,网络谎称有门路兜售演唱会门票,“钱大爷”仿冒“钱大妈”名称搭便车卖生鲜,这些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轻则侵权,重则犯罪。法官提醒,作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仿冒混淆行为,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攀附商誉

●傍名牌“钱大爷”开在“钱大妈”隔壁

●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三万

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大妈”)注册了“钱大妈”相关的商标,这些商标主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均处于有效期内。

后来,广州市钱大爷生鲜店(以下简称“钱大爷”)开设了使用“钱大爷”招牌的店铺,主要从事生鲜肉、蔬菜、水果、食用农产品等销售。该店铺的收款二维码、购物小票、账单详情等多处使用“钱大爷”“钱大爷生鲜”标识。

有意思的是,这家“钱大爷生鲜”店铺就开在“钱大妈”店铺的隔壁。

钱大妈公司认为,钱大爷在店铺招牌、购物小票等多处使用“钱大爷”“钱大爷生鲜”标识的行为,会让顾客误以为两家店有关系,侵犯了“钱大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钱大爷生鲜店将“钱大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从事生鲜零售服务,并将该字号作为收款账户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钱大妈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钱大爷生鲜店停止侵权行为,变更登记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而钱大爷生鲜店则辩解说,第一,“钱大爷生鲜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受法律保护。钱大爷生鲜店在收款账户等记载“钱大爷”“钱大爷生鲜”的字样,属于对商号字号的正常使用。第二,“钱大爷”“钱大爷生鲜”均系商号、字号,“生鲜”系被告的经营特色,与“钱大妈”商标不存在先权利冲突。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首先,被诉侵权标识“钱大爷”“钱大爷生鲜”与“钱大妈”注册商标相比对,二者文字、读音近似,仅最后一个字存在差别,结合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钱大爷”的使用形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二者整体构成商标近似。

其次,钱大爷生鲜店经营涉案店铺主要是向消费者提供猪肉、蔬菜等,与“钱大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构成类似服务。因此,钱大爷生鲜店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

两家店铺均从事猪肉、蔬菜等生鲜产品的销售,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但钱大爷生鲜店上述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据此,南沙法院认定钱大爷生鲜店使用“钱大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钱大爷生鲜店立即停止侵犯钱大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钱大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钱大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驳回钱大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钱大爷生鲜店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作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仿冒混淆行为,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冒充主播

●冒充游戏主播盗取微信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024年3月,罗某找来钟某等几个人,让他们在一款手机游戏里冒充游戏主播去骗取他人的微信号。

其中,罗某主要负责提供盗骗微信技术以及出售微信号。他通过某个App联系买家,再将盗骗的微信号卖给对方。买家则根据微信号的注册时间长短等分别以2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结算费用。罗某收到费用后再支付给钟某等人作为报酬。

而钟某主要负责盗骗微信号后的相关操作,登入账号、刷机记录和整理相关台账以及实际盗取卖出微信号。

经查证,罗某等人盗骗微信号并出售73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0300元。钟某参与盗取微信号并卖出所获报酬共计6575元。

地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非法获取微信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钟某协助罗某实施盗取并卖出微信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均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安全防骗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要随意扫描陌生二维码、点击不明链接、开启屏幕共享等,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尤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识别骗局的能力较弱,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监督和防骗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防骗能力。

代售门票

●假借售票诈骗6名歌迷

●获利3.2万余元被判刑

有人满怀期待想看场热门演唱会,结果却掉进了骗子的陷阱。2023年12月到2024年11月期间,一个名为刘某的人在网上假装卖票。他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出售演唱会门票信息,还虚构自己有门路,能够买到演唱会门票。

在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后,刘某收取了受害人的购票款项,在这之后便以多种借口拖延出票,随后失联。利用上述手段,刘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等6人购票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白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理性追星,谨防受骗。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务必通过官方渠道购票,警惕所谓“特殊渠道”“内部票”“邀请函”等说辞。切勿轻信社交平台、二手购物平台上发布的代抢、代购、转售信息,更不要轻易转账给不认识、不熟悉的人。

莫因“求票心切”放松警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才是关键。如不慎遭遇“黄牛”骗局,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联系方式等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钟州琼 王君 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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