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高晓力:深入研究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十四五”以来,全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精准回应市场主体诉求,从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司法服务、深化执破衔接机制等多方面发力,为营商环境筑牢法治基础,为经济发展添劲助力。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高晓力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她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扣“十五五”规划发展要求,从制度机制、司法协同、重点领域保障等维度持续发力,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高晓力。受访者供图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高晓力。受访者供图

将出台更多惠及市场主体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新京报:2025年,最高法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补偿款。作为一起“首案”,它的判决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

高晓力: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补偿款一案,是一起因“新官不理旧账”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裁判的“首案”。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守信践诺,才能给企业信心,让企业安心。本案中,在查明企业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政府部门并未兑现关于政策优惠的行政允诺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政府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严格公正司法、让法律“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典型案例,也是以法治手段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有力实践,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新京报: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整治恶意索赔乱象方面,还有哪些具体举措惠及市场主体?

高晓力: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保护民营企业免受恶意索赔的司法规则,发布一系列司法文件,依法规制“知假买假”;依法惩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细化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包括律师费、保全利息、预期利益等在内的全面赔偿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同时,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发起“职业索赔”“恶意诉讼”等民事侵权行为,针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调包碰瓷”等行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5个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针对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起诉成本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失衡”的问题,典型案例中明确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全面赔偿,不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

在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厘清“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界限,维护企业商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民商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原告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企业名誉,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该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要求,及时出台更多惠及市场主体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加强外商投资法治保障,国际商事纠纷司法服务体系更完善

新京报:过去五年,最高法先后出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相关司法意见,请问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

高晓力:“十四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定位,加强外商投资法治保障,持续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司法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妥善审理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依法为遭受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救济。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分别挂牌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截至202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6件,审结37件;当事人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标的额达137.9亿余元人民币。其中,调撤案件10件,占比27%,调撤案件金额达37亿余元人民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苏州、北京、厦门、重庆、上海、广州等地的18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各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2025年共审结涉外商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1777件,同比上升24.14%,涉案标的额近400亿元人民币,当事人覆盖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45件,涵盖了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独立保函、“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国际航空运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及外国仲裁裁决等多种案件类型,不仅为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更体现了我国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国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态度。

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

新京报: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结合当前市场主体诉求和经济发展趋势,最高法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上,将重点围绕哪些领域发力?

高晓力:在制度机制方面,将健全完善市场秩序方面的司法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性竞争格局。持续深化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5条配套措施,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深入研究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有力监督、纠正滥用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全方位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做实以执行助破产、以破产促执行。

在司法协同方面,增强司法政策针对性和协同性,精准对接国家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和产业政策,把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力度,针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深入研究权益保护和行为规制的司法路径,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等裁判规则;落实生态环境政策,服务全面绿色转型,针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交易等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注重政策一致性评估和司法规则引领;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司法需求,针对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纠纷,推进鉴定、认证结果互认,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激发区域协同创新活力。

在司法保障方面,加快涉外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助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公正高效化解外贸外资、跨域金融等纠纷,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健全信用司法保障体系,把信用建设融入司法审判、执行全流程,让诚信成为市场主体的“立身之本”。同时,加强司法大数据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继续推动数据共享,助力构建全社会协同的信用治理体系。

新京报:未来五年,针对社会关心的中小企业维权成本高问题,最高法有哪些具体规划?

高晓力:人民法院将分类施策、精准发力,降低中小企业维权成本。一方面不断优化诉讼程序,推行在线诉讼,强化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健全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缩短审理周期;推进多元纠纷解决,用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平台,支持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

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依法规制“以大欺小”行为,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加强府院联动,推动政府机关清欠,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保障胜诉权益兑现。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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