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司法力量,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实践路径之一。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她介绍,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法院落实“两山”理念,以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
杨临萍表示,面向“十五五”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推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完善审判规则、强化区域流域协作等方面发力,一方面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完善配套规则、健全裁判规则适用体系、规范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责任衔接适用,另一方面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强化执法司法协同,依托制度规定凝聚多方法治合力,构建全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大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受访者供图近五年,环资刑事案件收案量显著下降
新京报: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上取得了哪些成效?
杨临萍:“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19.2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下降4.3%,包括刑事案件14.1万件、民事案件80.4万件、行政案件24.7万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2万件。五年来,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收案量持续下降,2025年新收2.4万件,较2021年下降32.6%,反映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有序、成效显著,人民法院服务、融入、促推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新京报:这些成绩,得益于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
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涉机动车环境监管、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土地、粮食、生物、核与辐射安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破坏黑土地司法解释,守护“耕地中的大熊猫”;发布保护农用地、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助力国家藏粮于地战略落实,为端稳中国饭碗提供法治保障。例如,山东法院审理放射性污染预防性公益诉讼案,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公众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协同保护制度机制,与相关部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环境修复等务实协作,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尺度一致。依法妥善审理供用电水气热纠纷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温暖过冬。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堵漏洞、促治理作用,促进完善管理制度、预防风险隐患。设立森林法庭、水上法庭、茶园法庭加强巡回审判,依托综治中心、法官工作站,有效推动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持续擦亮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品牌,切实用“听得懂”的语言阐释“听得进”的法理,引导全体人民建设美丽中国自觉行动。
此外,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宣判、修复等方式,人民法院还把环保法治课堂搬到田间地头、群众身边。以吉林法院开展“虎豹共生”等主题直播为例,全网观看量超5300万人次,推动环保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涉碳交易等新类型案件涌现,带来新挑战
新京报:过去五年,法院审结了涉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服务绿色低碳转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杨临萍:“十四五”期间,传统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一降一增”现象直观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也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挑战。
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发挥绿色原则对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和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服务绿色低碳转型。过去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资源能源安全;发布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发布服务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依法审理涉传统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案件;保护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合法权益,支持绿色融资模式,探索“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强化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司法保障。
如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绿色重整案,将环境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新京报:过去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7件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和34批271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不乏新领域新类型案件。请举例谈谈,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此类相关案件?
杨临萍:人民法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如第257号指导性案例。四川法院审理的“水中大熊猫”川陕哲罗鲑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认定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既护住了“鱼”,又守住了“坝”,为一体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双赢”“共赢”提供了鲜明司法指引。
准确适用绿色原则。比如,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多地发生因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在车位安装充电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理念。
注重前端预防,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
新京报:近些年,各地法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人民法院如何做好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落地?
杨临萍: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传统侵权责任以事后救济为原则,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污染潜在受害者的有效保护,因此源头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积极推进预防性诉讼制度构建,支持社会组织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出台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发出禁止令近300份,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制度功能,有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前端预防。
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化放归等修复方式,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让技术标准转化为切实有效的司法举措,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监督问题,是落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效果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院依法将修复方案的确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并在裁判文书中就修复方案予以明确。健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
例如,江苏、安徽法院协作完成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用于长江岸线和江豚保护;重庆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资金交由云南法院在案涉生态受损地组织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山西法院持续5年跟进监督完成对1840亩、1600余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封场覆绿,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
新京报:当前人民法院已建成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这一制度布局的考量是什么?
杨临萍: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民生性和国际性强的特点,体现为法律专业化和环境资源技术化融合,需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民生的关系。案件关涉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情况比较普遍,以办案促治理需求大,预防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并重。
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总体不多,但新问题、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关联度强。传统以民事、刑事、行政划分且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不能完全适应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要求,迫切需要构建符合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构组织体系。
“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400余个,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干警1.6万人,30个高级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8个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全国1200余家法院实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为生态环境司法提质增效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
实践证明,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制度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推动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目前,我们正在起草专业化审判机制指导意见,围绕“十四五”期间的改革实践经验,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走深走实。
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强化跨区域流域执法司法协同
新京报:展望未来,我国将持续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法院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规则、强化跨区域流域协作常态化上,有哪些规划?
杨临萍:在完善审判规则方面,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新制度、新规定及时清理、修订现行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高质量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做深做实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的衔接,规范绿色原则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其次,健全涉碳排放、绿色金融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体系。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
运用法答网、案例库,发挥“库网融合”集成效应,找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的重点、难点和前沿问题,有针对性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升审判质效,确保裁判标准尺度统一。
在强化区域流域协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意见。目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第31条规定了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第33条明确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效夯实了执法司法协作的制度基础。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有效凝聚法治合力。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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