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卫星频率收费政策,按实际占用带宽向运营商收费


IT之家 3 月 27 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提到,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 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 200 颗以下的 NGSO 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 200 颗及以上的 NGSO 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通知》还提到,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 NGSO 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 GSO 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IT之家注意到,《通知》提出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 5G—R 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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