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推动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重要引擎,而公允、合理、可行的价格机制则是点燃这台创新引擎的“钥匙”。近日,在上海市数据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上海数据集团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正式发布,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改革任务方面迈出了扎实的一步,为加快构建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提供了生动实践。
一、引入数据单元夯实核算基础
《收费标准》构建了精细化的定价核算体系,明确将运营服务费分为数据使用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两大类,两类费用分开核算、清晰界定,避免了费用混淆、重复计费等问题。《收费标准》引入“数据单元”(简称“数元”)作为基本计量单位,明确数据使用量按“核心数据项个数×使用记录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保计量标准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核心数据项个数还剔除技术主键、创建时间戳等非业务字段后的数据项数量或API输出参数量,使用次数则根据数据集与API的不同分别核算,数据集每个计费周期计一次,API按成功调用次数核算。
在基础设施使用费核算方面,《收费标准》同样体现了精细化特点,明确运营机构免费提供2核CPU、8GB内存、20GB硬盘规格的基础设施资源,超出部分按上海市政务云最新目录价格据实收费,未列入目录价格的参照公有云同类产品协商收费。这既明确了免费资源范围,又规范了超出部分的收费依据,避免了乱收费现象。同时,也让市场主体能够清晰地知晓自身用数成本,增强了定价的公信力与可接受度。
二、明晰计量规则建立透明机制
客观、公正的计量是科学定价的基础,《收费标准》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计量规则,有效保障了定价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一方面,明确计量范围与起始时间,规定开发、测试阶段使用非生产数据不计量,场景上线后对订阅的数据产品开始计量,既避免了市场主体在测试阶段的成本负担,又确保了计量的针对性与客观性。另一方面,明确计量核算方式,规定最终数据使用量为单个产品数据使用量的总和,运营机构按照最终数据使用量进行统计、对账,并作为数据使用服务费的计费依据,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
《收费标准》对计量过程中的关键术语进行了清晰界定,通过脚注的方式详细解释了核心数据项个数、使用记录条数、使用次数、计费周期、分档累加等关键概念,避免了因术语理解偏差导致的计量纠纷,确保运营机构与市场主体在计量标准上形成共识。这种标准化的计量规则,既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增强了计量的可操作性,有效解决了当前公共数据计量模糊、核算不透明的突出问题,为公允合理定价提供了保障。
三、实行阶次计费降低用数成本
《收费标准》采用阶梯累进计费模式,将数据使用服务费按计费周期内的最终数据使用量分为三个档阶梯定价,体现了“用数越多、单价越低”的激励导向,通过降低高用量用户的单价,鼓励市场主体加大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力度,扩大数据使用规模,激发数创企业的飞轮效应赋能产业发展,推动公共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释放。
这种计费方式避免了“一刀切”定价的弊端,充分考虑到了不同用数主体的需求特点。《收费标准》明确最终收费将根据数据质量、社会价值等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阶梯计费的灵活性与合理性,确保定价能够适应不同场景、不同数据产品的需求。
四、制定优惠举措鼓励产业创新
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激发创新动力,降低用数成本,《收费标准》在试行期内推出了针对性的优惠措施。优惠措施分为按产品和按用户两类,市场主体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其中一种,灵活性强、覆盖面广。这种差异化的优惠方案,既兼顾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不同用数需求。这些优惠措施的推出,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用数门槛,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推动公共数据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
五、坚持公共属性服务公益事业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要始终坚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导向。《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依据相关规范认定后可无偿使用,充分彰显了公共数据的公益价值,体现了“公益优先、市场赋能”的定价导向。这一规定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要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中“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收取费用”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与统一性。
此外,《收费标准》还明确了多项免费服务内容,例如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免费提供基础设施资源、数据治理工具、数据开发工具等基础工具服务;试行期内,运营机构提供免费的数据探查、样例数据、场景评估、操作培训、问题处置、流程咨询、上线评估、技术支持等基础技术服务。这些免费服务既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用数成本与技术门槛,又体现了公共数据的普惠价值,确保公共数据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与产业发展,实现公共利益与市场效率的有机统一。
六、加强动态调整满足发展需要
公共数据具有量大、面广、类型多的特点,其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事关公平与效率、公益与商业等诸多因素,不能奢望一蹴而就形成符合所有场景、满足所有主体的价格机制,需要建立灵活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定价体系能够及时适应发展需求,保持科学性与有效性。
一方面,《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性制度安排,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公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与具体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根据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收费标准》要根据产业实践进行动态优化,根据数据质量、社会价值等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在定价改革探索实践中,还要考虑公共数据演进为高质量数据集之后,如何更好地满足AI模型的用数场景下的计价问题,是否要在数元基础上拓展词元计费模式,同步考虑数据的“量、质、效”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新问题。
理论总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收费标准》的出台,是上海市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创新实践走深走实的又一生动实践。为此,上海市专门成立上海数据资源运营有限公司,为《收费标准》的落地实施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实践基础。我们期待《收费标准》能够依托上海市的丰富应用场景和先行先试优势,在实践中检验、在优化中总结,在创新中沉淀,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向全国推广,在推动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中贡献上海智慧。
本文作者:王晓冬 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创新能力处处长,上海数据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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