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迪奥”组织时装秀被追刑责


  “花钱让孩子走秀,竟然是假的!”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迪奥”服务注册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从犯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自2020年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先后经营四川芙某雅公司、上海芙某雅公司等多家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上海、沈阳、武汉等地开展带有“迪奥”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以此收取报名费。其间,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与“迪奥”等品牌同款式的服装,并采购带有前述品牌注册商标的领标、水洗标,通过更换、缝制领标、水洗标的方式假冒品牌服装,用于儿童走秀活动。

  经审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共组织开展7场带有“迪奥”注册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80余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王某参与组织开展其中的4场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50余万元。

  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芙某雅公司办公地址、黄某住处查获若干带有“迪奥”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领标、水洗标、吊牌。经权利人鉴别,这些均为假冒产品。

  2023年12月25日、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黄某和王某。到案后,黄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某则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王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中,黄某辩称,其组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与“迪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服务;涉案时装表演活动中没有使用假冒服装;涉案行为可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无需刑事追诉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被告人的被诉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权利人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上注册了服务商标,商标有效期覆盖了黄某等人实施侵权活动的期间。二被告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组织的儿童走秀活动中,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开展走秀服务,并吸引多名家长、儿童参与,情节特别严重,被诉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注册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最直接的标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作出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七年调整为有期徒刑十年,释放了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力度的信号。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假冒服务商标行为的构罪标准。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集中反映了法律对知识产权、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在服务业经济占比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加大对服务商标的依法保护尤为重要。该案是典型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名品牌的服务商标,体现了以法治保障营商环境的鲜明指向,也体现了对国际品牌的依法平等保护。”上海三中院副院长、该案二审审判长吴波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奚晓诗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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