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古风音乐爱好者而言,《牵丝戏》是一首并不陌生的作品。然而,近日,这首歌曲却引发了一场版权纠纷。
歌词作者 Vagary通过微博指责歌手兼曲作者银临及演唱会主办方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牵丝戏》用于商业演出并授权他人使用,要求对方补全法律程序,实现“词曲分离、干净切割”,还提出重新填词制作的诉求。11月19日,银临方面通过微博作出回应,称其对《牵丝戏》的公开表演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避免纠纷对各方造成持续伤害,即日起不再对该作品进行任何公开表演,且今后也不会对该曲目进行重新填词发行。据了解,《牵丝戏》创作于2015年,由 Vagary独立完成歌词创作,银临负责谱曲,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作协议,也未对歌曲明确约定费用分配比例。
《牵丝戏》引发的版权纠纷并非个例。近年来,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权属界定模糊、收益分配不明进而引发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加之音乐经纪公司与演出主办方版权核查机制缺失,相关问题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亟待破解。
利益分配是难题
“合作作者之间的纠纷形式多样,既包括共同词作者、共同曲作者之间的争议,也涵盖词曲作者间的权益纠葛。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争议,关键事实的认定具有较高专业性。”对于《牵丝戏》引发的版权纠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协会常年处理各类音乐版权纠纷,他深刻体会到这类案件的复杂性。
在周亚平看来,词曲作者的身份认定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无直接关联,即便缺乏书面协议,也不影响双方分别作为词、曲作者的身份成立。上述争议的核心症结在于收益分配的事前约定缺失。根据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一方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只要不实施转让、专有许可、质押等可能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行为,另一方就无权干涉其行使著作财产权,但行权方必须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这是法定的义务。
然而,合理分配在实践中却面临界定难题。法律仅原则性规定“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合理”本身属于模糊概念,缺乏明确量化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周亚平建议,可先确定单首歌曲每次演出的酬金总额,再按行业惯例中词曲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割,也可参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表演权收费标准核算收益。
音乐人吴向飞曾创作了《路一直都在》《开往春天的地铁》《缘分的天空》等经典作品,对于业界存在的音乐作品版权收益分配问题,他表示,行业惯例为词曲各占50%,但实践中存在三类情况:一是部分作者不认可这一分配标准,往往主张自己贡献更大应获更高分成;二是因无权属及分配约定,一方不认可另一方的对外授权资格;三是一方获取全部授权费用后,以“无约定”为由拒绝向另一方分配或压低分配比例。
在商演收益核算的问题上,吴向飞表示,法院一般通过双方举证完成收益认定,但往往难以体现版权的真实商业价值。当创作者同时兼具表演者身份时,常会主张商演收入主要为表演酬劳,词曲授权费用仅占极小比例。在此情况下,法院即便对收入中的词曲授权与表演酬劳进行区分,也难以准确衡量词曲版权的实际商业价值。
合同约定成关键
在缺乏成熟商业合作框架的背景下,如何规避此类版权纠纷?周亚平认为,所有纠纷的根源都在于缺失清晰的书面合同。一份规范的合作合同应明确四大核心条款:其一为权利归属,明确界定作品为合作作品;其二为行使规则,约定商演、录音、改编等各类使用场景下的授权方式;其三为收益分配,细化流媒体播放、商业演出、广告代言等不同场景的分成比例与核算方式;其四为人身权保障,明确署名方式与使用规范。若能落实这些条款,绝大多数版权争议均可避免。
吴向飞结合创作实践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建议。他认为,创作者应在作品发表前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明确“合作作者之间无版权代理关系”,尤其是当一方作者同时担任表演者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除涵盖权属比例,署名方式,授权范围、期限及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外,还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及需事前协商的具体情形。
对于已完成创作但未签订协议的情形,吴向飞提醒,补签协议时必须注明“补签合约之前已发生的相关权益,以本协议约定为准”。补签过程中若产生新分歧,应完整保留沟通证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严格核查防风险
保护音乐作品版权,音乐经纪公司与演出主办方也不能缺位。从音乐经纪公司与演出主办方的角度,如何构建有效的版权核查机制以规避侵权风险?
周亚平认为,首先,坚决摒弃口头承诺,所有授权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其次,追溯授权链至原始权利人,确保授权来源合法;再次,对合作作品严格执行全员授权原则,这是最安全的风险防控底线;最后,通过合同条款设置风险防线,明确信息提供方的追责机制,同时建立风险分级制度。
“许多企业认为版权核查会增加成本,实则应将这部分投入视为‘价值投资’。”周亚平表示,在社会公众版权意识日益提升的当下,规范的版权管理是企业专业性与声誉的核心体现,版权清晰透明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风险预防的成本远低于危机处理成本,前期的核查投入能有效避免后期的诉讼赔偿、票房损失及商誉损害。基于此,他建议各方应建立动态“风险清单”,即一方面构建高风险作品库,将已知存在版权纠纷、权利主体复杂或授权历史不清的作品纳入其中,一旦项目涉及此类作品即触发最高级别核查;另一方面建立合作伙伴信誉记录,对在版权合作中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的合作方重点标注,提高合作门槛。
吴向飞也表示,演出方及经纪公司在与表演者签订演出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词曲作者的同意书或正式授权文件,即便实践中存在联系不上词曲作者的情况,由表演者出具词曲作者授权文件也能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他特别提到,当表演者同时为作品创作者之一时,未与合作作者协商即擅自对外授权的行为涉嫌侵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这类版权案件显示,表演者与创作者身份重合的现象日益普遍,这类双重身份主体对外授权时更需谨慎,绝不能擅自代表其他合作作者行使相关权利。”吴向飞表示。(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