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第二批南海新星项目科技创新人才立项的通知
琼科函〔2025〕4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南海”人才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关于开展第四批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和第二批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公开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部门审议、公示,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立项支持第二批南海新星项目科技创新人才56项。其中个人项目49个,每个安排经费30万元;团队项目7个,每个安排经费45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依托单位切实履行好项目法人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按照《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下达时间;请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交省科技厅审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立项。
三、项目负责人应在培养周期内完成项目。我厅将在项目培养期内按省委人才办安排组织对项目入选人员和依托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向我厅提交结项报告。项目负责人提前完成项目的,可申请提前结项。如确需延期结项的,应在培养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
四、项目负责人论文、著作等成果,属本项目资助的,应标注“海南省‘南海新星’项目资助”。
五、项目负责人在培养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取消或终止培养资格:
(一)调离海南的;
(二)企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再从事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工作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五)诚信、环保、纳税等方面出现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出现第五条情形以及省内工作调动等情况的,依托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厅,由我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委人才办,省委人才办对培养对象信息库进行动态调整。
七、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规划处:65303576
科管系统技术支持:400-161-6289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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