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引证广告不得用减小字号,规范补充说明行为


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作出限缩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识的解释。

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引证广告中使用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或者细分区域“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但相关行业、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相关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此外,广告业界和消费者对部分广告中长期存在的“大标题醒目,小字打补丁”现象争议不断。消费者反映,某些促销广告以大号字体展示“优惠力度”或“产品功效”,却在角落或背景处用不起眼的小字列出复杂的限制条件,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对广告规范领域的又一细化举措,反映了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广告治理规则、回应社会关切的积极态度。在提振消费信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有助于构建更加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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