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ST东通被终止上市,涉证券发行文件编造、虚增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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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2月23日电 *ST东通22日盘后公告,公司2025年12月2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深交所表示,2025年11月25日,*ST东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东通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ST东通股票终止上市。

  *ST东通股票自2025年12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深交所还表示,*ST东通如对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ST东通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进行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提供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关安排方面,*ST东通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5年12月30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ST东通此前公告,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

  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证券法》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东方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其作为责任人员的处罚,免除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并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少璞、李忱、齐红、李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鹏、陈忠国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表示,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证监局表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资料显示,*ST东通为客户提供基础软件中间件、网络信息安全及行业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撑。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99.75万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陈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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