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行车、停车难免偶有摩擦,若因一时之气便采取过激行为“报复”,代价可能远超想象。近日,几起因行车、挪车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有的人因一时意气,为泄私愤,深夜划伤他人车辆;有的本可以冷静沟通解决问题,却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进行报复,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为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泄愤划车
●因行车纠纷划车泄愤
●法院判其拘役四个月
2025年的一天晚上,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一个停车场入口时,差点就和高某某驾驶着的小轿车撞上,两个人当时就吵了起来。
但纠纷并未就此平息,吵完架后的张某心里还是憋着一股火。于是,心怀怨愤的张某在第二天凌晨1点多,他专门跑到停车场,找到高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轿车,趁四下无人,就用钥匙把车子四周的车漆大面积刮花了。后来经过鉴定,车辆损失价值高达9000元。
车主高某某在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划伤之后马上报了警。过了两个星期,张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中,张某因日常纠纷心生不满,为图泄愤,故意将他人车辆刮花并造成损失高达9000元,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这一悔罪表现,并基于其认罪认罚态度及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能抹去张某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事实,任何以非法手段发泄个人情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在日常行车、停车过程中,车辆发生剐蹭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一时放任情绪导致行为失控,将小事升级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逞一时之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恶意撞车
●一时泄愤故意撞击他人车辆
●男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2023年11月下旬的一个凌晨,被告人黄某把自己的小轿车停在一个路口的斜坡上。后来,被害人邓某开车到这里时,觉得黄某的车把路口给堵住了,导致他没办法开进村里。于是,邓某随即拨打了电话,想让车主黄某过来挪车。
接到通知的黄某后赶到现场,两人说着说着就发生口角,吵了起来。黄某一时气不过,为了发泄怒火,竟然直接开着自己的车,连续三次撞击邓某的车,把邓某的车给撞坏了。
经价格认定,邓某的车辆损失价格为5391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地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冲动是魔鬼,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在此警醒广大市民朋友,如果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三思而后行,选择合法、理性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切勿让一时的情绪宣泄给自己带来终身的遗憾。
侵占露台
●业主私自占有露台当阳台
●法院判决限期内恢复原状
根据竣工图纸,某小区A栋402号房和B栋401号房相连之处有一个露台。其中,B栋401房的阳台连着这个露台,A栋402房的某房间墙体与露台相连。图纸上标明,这两套房子原本都没有门能直接连通到这一露台。
2004年,唐某买下了B栋401号房。当时,小区开发商和唐某签了一份协议,协议里说这个露台可以暂时给唐某免费使用,但唐某实际上并没有使用这个露台。
过了些年,开发商在露台上加装了顶棚和防盗网,还把A栋402房那面挨着露台的墙体拆掉一部分,改造成了一扇门。
到了2023年,余某通过竞买取得了A栋402号房的产权。之后,余某就把这个露台当作自己家的阳台来使用了。余某搬进去后,唐某认为余某占用了露台,影响了自己家的采光、通风,还侵犯了隐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将露台恢复原状。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案涉露台既不属于唐某房屋的专有部分,也不属于余某房屋的专有部分,应为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余某从开发商处受让房屋时,露台已被利用,虽然是开发商对露台加装了顶棚、防盗网并改建一扇门,但是余某受让房屋时对此是清楚知悉的,并在受让房屋后实际占有使用露台至诉讼时,其作为实际占用人应当承担将露台恢复原状的责任。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余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涉两套房屋之间的公共露台恢复原状。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业主对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因此,各业主应按照规划用途共同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建或者独自占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钟州琼 李小苑 胡梦婷 唐佩莹 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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