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电子狗”专利侵权终审判决中,罕见地直接点名批评原告露某美公司:“其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这起终审判决不仅驳回了露某美公司对宇树科技的全部上诉请求,更释放出明确信号:滥用专利诉权、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将受到司法否定。
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
露某美公司称,该专利涵盖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而宇树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这些内容,构成直接或等同侵权。该公司还指出,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7800万元,并宣称该款产品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涉嫌攀附商誉。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赔500元,但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可高达7000万元以上。
对于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称的“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不能等同于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竟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又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
“临时大幅变更索赔金额的行为并不常见,本案原告一审索赔仅500元,其他合理费用主张70万元,二审又把索赔增至8000万元,再降回500元,确实诚信度存在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说。
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即发起诉讼。其一方面声称对方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仅象征性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法院指出,此举实为“精心算计”——既规避高额诉讼费,又借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
“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案件到此宣判结束,但如果被告认为本案涉及恶意维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原告在对外宣传时侵犯其名誉权,是否可以对露某美公司进行起诉呢?
游云庭表示,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滥用专利诉权的反制手段,主要在于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考虑到恶意诉讼多发于企业重大融资阶段或上市阶段,一旦恶意维权得逞,会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他建议对相关规定细化。
此外,本案的判决书详细披露了案件背景,原告的诉讼异常行为并对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了谴责,游云庭认为这具有示范意义。
该案不仅维护了宇树科技的合法权益,更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专利权不是敲诈工具,诉讼更非博弈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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