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发布产品负面评价 是监督还是侵权? 法院判了


快科技3月11日消息,据“上海二中院”官方公布的案例,某化妆品公司拥有相关商标权,其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通过电商平台销售。

王某将自己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出借给女友李某,2025年3月,李某通过该账号发布10余篇文章,醒目标注公司名称,称该品牌化妆品是骗局、存在质检缺陷被处罚、含激素、无宣传功效等。

该公司认为文章缺乏事实依据,损害其名誉权,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王某辩称自己未使用账号,不构成侵权;李某称发布文章是善意提醒消费者,属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且浏览量低,未降低公司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文章、赔礼道歉,二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合议庭查明,该化妆品有备案和生产批文,李某、王某无法提供产品不合格、公司被处罚的证据,且李某未使用过该产品。

合议庭认为,李某捏造虚假信息,超出舆论监督界限,主观有侵权故意,客观降低公司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王某作为账号注册者,出借账号后明知侵权未制止,有共同过错,需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结束】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快科技

责任编辑: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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