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发表儿童如厕研究引争议,专家:伦理层面存在明显缺失


近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一篇题为《身体技术视角下的幼儿园如厕实践研究》在网络上引起争议。论文中详细描述了男女童如厕时的具体姿势与过程,引发公众对该研究是否尊重儿童隐私、是否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质疑。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上海市儿童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雄认为,该研究在伦理层面存在明显缺失,应该明确在文中体现获得第一监护人(父母)的知情同意。

“如厕训练研究属于应用行为分析或儿童发展学的重要课题。但重点应放在数据、干预防御和伦理对齐上,而非对排泄物或儿童身体反应的过度文学化渲染。”杨雄说。

受到争议的论文《身体技术视角下的幼儿园如厕实践研究》。图源:知网截图受到争议的论文《身体技术视角下的幼儿园如厕实践研究》。图源:知网截图

社科院副研究员53次田野观察,调研幼儿园如厕问题

新京报记者查阅发现,该论文中出现“女孩头朝下、高抬臀部半站着小便……”“女孩小便,臀部抬高,低头向后向上看,紧紧盯住小便的方向……”等描述。

对于男女童如厕的细节描写,不少网友认为尺度大、没必要、过于露骨。同时,也有人质疑,该研究是否得到儿童第一监护人父母的同意,是否符合期刊文章的伦理要求。

该论文于2025年1月发表,作者范譞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性别社会学研究室的副研究员。范譞在论文中提到,2016年至2020年间,他在北京、甘肃、河北、广西多地幼儿园进行了53次田野观察,累计形成观察笔记约30万字。

论文以法国社会学家莫斯的“身体技术”理论为基础,分析儿童如何习得如厕技术、保育老师的情感监督如何发挥作用,以及“男孩站着、女孩蹲着”的如厕方式如何成为幼儿园性别秩序的重要内容。

作者在文中探究,儿童在幼儿园集体生活中如何掌握如厕这一复杂身体技术,包括其中遇到的困难、冲突、习得方式的特殊性,以及如厕技术如何体现并传递性别规范等。

对于伦理方面的问题,范譞在论文中写明,由于如厕涉及儿童的隐私,他对研究采取严格的伦理要求。其中包括:将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向幼儿园负责人和班级老师进行详细解释,得到其理解和支持;保证所有的观察只在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进行,避免单独观察涉及儿童隐私的场景;保证不接触儿童的身体。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文中并没有提到得到第一监护人父母和儿童本人同意的相关表述。

据了解,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属于C刊(CSSCI来源期刊)。3月20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删除了该篇文章,但文章仍可在知网检索到。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受争议的论文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身体社会学理论体系研究”(21ASH002),同为此基金资助的论文还有《性别初萌之时:幼儿园性别社会化中的性别认同》与《儿童情感社会化的性别维度——一项幼儿园师生情感互动研究》。

在另两篇论文中,范譞分别阐述了幼儿园的教学、保育目标和日常生活逻辑以及幼儿园互动中的各种负面情感,对儿童性别认同生成有重大作用;幼儿园性别化情感规则等问题和观点。

一位接近范譞的朋友表示,范譞并不像网友想象的那样,是被误解了。新京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范譞,希望能够采访,均被拒绝。

涉及学龄前儿童的调研,必须征得第一监护人同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春期与婚恋教育专家陈一筠指出,如厕行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无论对成年人还是儿童,均不应在公共空间中被过度观察或描述。针对论文中未提及家长知情同意的做法,陈一筠认为这是研究伦理的重大疏漏。“研究者若要开展此类研究,必须征得第一监护人父母及儿童本人的知情同意,并在论文中明确体现。”陈一筠说。

一位高校传播学者同样认为,这篇论文的内容过于敏感,不适宜让幼儿园代替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同意。“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是有预期保育员等身份的人有可能观察并教导孩子如厕,但监护人并不会预期自己孩子成为一个研究者的观察对象。这意味着幼儿园的同意,是一个无权者的授权,也就是无效授权。”

该学者表示,目前人类学、社会学、纪录片制作者已经不止于“知情同意”这个简单要求,他们会考虑被拍摄者和被观察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考虑到被公开后的结果,是否应该充分地将可能的后果也告诉他们。还会考虑当自己拍摄完成、研究完成之后离开,会给被观察者带来什么。“对于整个学术界来说,这些关于伦理的反思都是很宝贵的。”

2023年,包括中国社科院在内十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通知,其中提到,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

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个人隐私数据等信息处理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脆弱人群应给予特殊保护;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应内容完整、风险告知客观充分、表述清晰易懂,获取个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过程应合规恰当。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上海市儿童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雄认为,根据国内外通用科研伦理准则,未成年人在法律、伦理上被定义为“脆弱人群”,对于涉及3-6岁幼儿研究,第一监护人知情同意是强制性要求。

研究者须向父母详细说明研究目的、流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隐私暴露风险),并由父母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其中需明确告知“研究者将在班级进行观察并记录幼儿如厕行为,记录方式包括田野笔记/影像/录音”。即便家长最初同意,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家长感到不适,有权随时要求删除其孩子的数据并退出研究。在观察前或观察中,研究者应以儿童能理解语言征得孩子的口头同意。若孩子表现出抗拒,研究者应立即停止对该儿童的观察。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进入幼儿园做田野很难做到让每个家长都签复杂的同意书,但发表时标准应远高于调研时标准。作为正式的学术论文发表,缺少父母知情同意这一项,在任何正规的核心期刊中,都会成为直接被拒稿或被指责学术研究规范硬伤。”杨雄说。

对于论文中细致的描写,陈一筠认为不妥当且没有必要。她认为,研究者可以描述如厕习惯不佳可能导致的问题,如弄脏裤子或摔倒,但不必写到“把身体抬高”“盯着小便方向”这类细节。

陈一筠表示,如厕问题若为普遍现象,则应从设施改善与家庭教育入手,而非停留在细节描写上。“研究者在涉及性器官或私密行为时,应避免使用过于直白的语言,尤其是在面向未成年人时,更应注重表达方式与教育场景的适宜性。”陈一筠说。

杨雄认为,文中的部分内容涉及过度描写,违反了“伤害最小化”与“隐私保护”原则,不符合当代学术伦理对弱势群体研究的要求。在涉及幼儿如厕、排泄等高度私密、带有强烈身体边界感的行为时,研究者应保持敏感与克制。

“如厕训练研究属于应用行为分析或儿童发展学的重要课题。在国际上,研究者虽然讨论如厕,但重点应放在数据、干预防御和伦理对齐上,而非对排泄物或儿童身体反应的过度文学化渲染。”杨雄说。

此外,杨雄认为,该文章若想达到规范的学术标准,不仅需要在文中补充说明“已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审批号:XXX)”以及“已获得所有参与幼儿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还需在写作上对敏感场景描写,进行脱敏处理或理论升华,而非停留在表面的露骨叙述。

新京报记者 郭懿萌

编辑 陈晓舒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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