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7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5月25日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超龄劳动者,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保安、家政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也纳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象之中。需要说明的是,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不在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发布暂行规定,就是要填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多方面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不少人关心,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暂行规定明确,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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